初到高原地区,由于气压低、含氧量少、空气干燥等原因,人的身体容易产生各种不适。 例如海拔高度超过2700米左右时,会感到头痛、气短、胸闷、微烧等,甚至嘴唇干裂、鼻孔出血,这叫高原现象。 这个时候如果症状不缓解,就应该停下休息和补充能量以后再前进。 但你可能不知道,在我们学习的时候,也会出现“高原反应”。 1897年,学者布瑞安和赫特等人在研究收、发电报中动作技能的进步中发现,在收报练习15-28天之间,成绩一度停顿下来,不管怎么练习,仍然没有丝毫长进。 他们认为,在具有层次结构的技能学习中,必然要产生高原现象。
但出现学习高原现象并不是说明已经达到了极限,通过正确的方法和练习可以帮助技能进一步提升。 同时,你掌握的方法越多,你的学习力、学习速度和学习效果也就越好。那么,有哪些又实用又好的学习方法呢?我们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法?
康奈尔大学的沃尔特·波克博士发明的一种记笔记的方法,被广泛运用于上课、读书、复习、记忆、会议记录等地方。 笔记流程分为5步,分别是Record-记录、Reduce-简化、Recite-背诵、Reflect-补充和Review-复习,因为这五个词的英文单词首字母都是R开头,因此又称作做5R笔记术。 康奈尔笔记系统把一页纸分成了三部分: 右上最大的空间是我们平时做笔记的地方,按照平时的习惯记录就行了,叫“笔记栏”; 左边那竖着的一条空间叫做“线索栏”,用来归纳右边的内容的,写一些提纲挈领的东西; 下面那横着的一栏是用来做总结的,即“总结栏”,就是用一两句话总结你这页记录的内容。 康奈尔笔记法不仅能提高你的学习工作效率,还能帮助你的笔记 系统化,得到预期的知识转化效果。
诺贝尔物理奖获得者理查德•费曼被认为是爱因斯坦之后最睿智的理论物理学家,他有一种特殊能力,能用简单的语言把复杂的观点表述出来,而这些都与他特殊的学习技巧分不开。 费曼学习法共有四步: 第一步,先拿出一张白纸,写下你想要学习的主题,然后思考:如果把它教给一个8岁孩子,会讲哪些?写下来; 第二步,当遇到难懂的复杂词汇和术语,或者无法进一步解释清楚的概念和概念间的联系时,就把这部分记录下来,回到原始材料,查阅验证,重新学习; 第三步,对学习的内容提炼和简化,用更简洁、更有逻辑的语言进行串联,重新把之前不懂的概念进行语言组织; 第四步,把它当面教给另一个人,最好对方起初完全不了解这些知识。 比尔盖茨、乔布斯、拉里佩奇都是费曼学习法的拥戴者。
英国管理学思想家雷吉·雷文斯在英格兰医院系统和威尔士煤矿业的管理实践中,找到了一种关注小型团队在解决组织现实问题的同时,获得的学习成果及学习方法。 行动学习法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以小组的形式开展工作;二是,同时从行动中寻求学习,边做边学。 一次完整的行动学习过程,需要有经验的行动学习主导者通过对学习方法和过程的深刻理解和把握,设计和组织一个完整的行动学习路径,并陪伴小组成员在整个过程中完成任务。 在推进项目完成的过程中,组织者和参与者都对整个学习过程高度参与,输入各自的知识、经验,相互碰撞出新的创意,持续性地输出行动学习成果,甚至直接完成从学习培训到工作成果的转化。 行动学习不仅使知识与经验更高效的传播,同时会创新出新的知识和经验,参与的老师和学生之间还能够建立出一种全新的联结模式,为今后学习成果的转化和延伸建立了可持续的平台资源。
心理学家、教育家本杰明·布鲁姆发现美国学校的测试题95%以上是在考学生的记忆力。 他把教育目标分为记忆、理解、应用、分析、评价、创造这六个层次,认为这些教育目标是由易到难的,应该按照顺序依次进行。 据此,他提出著名的布鲁姆提问法,把提问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问题指向较低层次的认知水平,这类问题一般是有固定的、明确的答案,关注的是对所学知识再忆的检验; 第二类问题则指向高阶的思考能力,这些问题具有开放性,没有既定的、唯一的标准答案,需要通过分析、评价、创造等高层次的思维活动,建构自己对知识的理解,运用所学知识能创造性地解决实际问题。 并且针对这两类问题又细化出六种类型提问,即:知识性提问、理解性提问、应用性提问、分析性提问、评价性提问、创造性提问。 通过逐层递增的方式,给予学习者完成目标所需要的引导和帮助。 19世纪70年代,法律教育正面临着两个巨大的压力: 一个是传统的教学法受到全面反对; 另一个是法律文献的急剧增长,对法律教育形成了极大的负担。 时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的兰德尔提出,把那些对法律条文发展有贡献的判决当作案例来使用,要由案例来组成法律教育中的课程。 案例法就此被哈佛商学院引入到了商业教育领域。 相信很多人在学习枯燥无味的理论概念的时候,常常会觉得晦涩难懂,但如果这个理论结合了案例来说明,特别是再加入伙伴一起探讨、问答,学习过程就会变得生动有趣,也更容易掌握。 这就是案例教学的魅力。 19世纪70年代,法律教育正面临着两个巨大的压力: 一个是传统的教学法受到全面反对; 另一个是法律文献的急剧增长,对法律教育形成了极大的负担。 时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的兰德尔提出,把那些对法律条文发展有贡献的判决当作案例来使用,要由案例来组成法律教育中的课程。 案例法就此被哈佛商学院引入到了商业教育领域。 相信很多人在学习枯燥无味的理论概念的时候,常常会觉得晦涩难懂,但如果这个理论结合了案例来说明,特别是再加入伙伴一起探讨、问答,学习过程就会变得生动有趣,也更容易掌握。 这就是案例教学的魅力。 19世纪70年代,法律教育正面临着两个巨大的压力: 一个是传统的教学法受到全面反对; 另一个是法律文献的急剧增长,对法律教育形成了极大的负担。 时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的兰德尔提出,把那些对法律条文发展有贡献的判决当作案例来使用,要由案例来组成法律教育中的课程。 案例法就此被哈佛商学院引入到了商业教育领域。 相信很多人在学习枯燥无味的理论概念的时候,常常会觉得晦涩难懂,但如果这个理论结合了案例来说明,特别是再加入伙伴一起探讨、问答,学习过程就会变得生动有趣,也更容易掌握。 这就是案例教学的魅力。
19世纪70年代,法律教育正面临着两个巨大的压力: 一个是传统的教学法受到全面反对; 另一个是法律文献的急剧增长,对法律教育形成了极大的负担。 时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的兰德尔提出,把那些对法律条文发展有贡献的判决当作案例来使用,要由案例来组成法律教育中的课程。 案例法就此被哈佛商学院引入到了商业教育领域。 相信很多人在学习枯燥无味的理论概念的时候,常常会觉得晦涩难懂,但如果这个理论结合了案例来说明,特别是再加入伙伴一起探讨、问答,学习过程就会变得生动有趣,也更容易掌握。 这就是案例教学的魅力。
美国学者埃德加・戴尔对不同学习方式所达到的学习效率进行研究,提出了著名的“学习金字塔”理论,也被称为“经验之塔”。 它用数字形式形象地呈现了采用七种不同的学习方式: (1)“听、讲”,也就是教师在上面说,学生在下面听,学习效果却是最低的,只能留下5%; (2)通过“阅读”方式学到的内容,可以保留10%; (3)用“声音、图片”的方式学习,可以达到20%; (4)“示范”,采用这种学习方式,可以记住30%; (5)“小组讨论”,可以记住50%的内容; (6)在“做中学”或“实际演练”,可以达到75%; (7)“教别人”或者“马上应用”,可以记住90%的学习内容。 总结来说,学习效果在30%以下的几种传统方式,都是个人学习或被动学习;而学习效果在50%以上的,都是团队学习、主动学习和参与式学习。